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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結算申報之稅額計算方式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其稅額之計算方式有下列三種: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二)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所得合併計算, 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應自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規定之免稅額及扣除額,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三)本人或配偶之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應自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之各類所得中減除。有關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部分,在 27 萬元限額內,先由分開計算稅額者之另一方及受扶養親屬就其利息所得部分予以減除,剩餘部分再由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減除。有關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部分,可減除個人專屬性、與財產交易所得相對應之財產交易損失。
自107年度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獲配所投資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之營利所得,得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80,000元為限。納稅義務人亦可選擇前項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之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不適用前段稅額之計算方式及可抵減稅額之規定。
更新日期:11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