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
一、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一)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第10條〕
(二)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第12條之1第1項〕
(三)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第10條之1〕
(四)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第23條之3〕
(五)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適用緩課〔第12條之1第2項〕
(六)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國內新創事業公司租稅優惠〔第23條之1〕
(七) 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投資抵減〔第10條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