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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

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符合那些要件?


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姪、孫、甥、舅等),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規定,未成年,或已成年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須另檢附在學證明、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二)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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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規定如何?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列舉扣除,每一個申報戶以1屋為限,扣除數額,是把當年度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剩下的餘額申報扣除,但是最多不能超過300,000元。例如某甲112年度自用住宅借款利息支出180,000元,但也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00,000元,那麼某甲112年度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是180,000元減100,000元後所剩的80,000元了。但是申報時,要符合下面的要件:

(一)房屋必須是登記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所申報的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須檢附戶籍資料以憑認定),且這個房子必須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要檢附當年度支付利息的繳息清單正本,繳息清單上如果沒有抵押房屋的坐落地址或借款用途,要由納稅義務人自己簽章補填,以憑核認。但是,如果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的名義借款,而借款用途確實是用於購買自用住宅的話,還要附上所有權狀影本、借款契約影本等有關文件。另外,納稅義務人如果改向另一家金融機構貸款來償還原來的購屋貸款,在原來貸款還沒有還清的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可以核實減除,但要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新的借款契約書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以憑核認。例如某甲原來向第一銀行貸款,還有980,000元的本金沒有還,今年改向臺灣銀行貸款1,500,000元來還第一銀行,那麼某甲雖然貸款1,500,000元,也只能就原先剩下的980,000元部分繳的利息可以扣除。(所得稅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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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申請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額規定的條件如何?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納的所得稅額,從完成移轉登記那一天起2年內,如果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的價款超過原來出售價款,可以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從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是原財產交易所得已從財產交易損失中扣除部分就不可以再扣抵。如果是先購買再出售的話,也可以適用,但是要在出售的年度扣抵。

又如果以本人名義出售自用住宅房屋,而另以配偶名義重購的話,也可以適用扣抵的規定。至於「自用住宅」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這個地址辦峻戶籍登記,而在出售前1年內沒有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房屋。

申報適用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額時,要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蓋有收件章的契約書影本)、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及戶口名簿影本,向申請扣抵年度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如果是以委託建造的方式取得自用住宅房屋,則要檢附委建契約書、建築執照和使用執照影本,並以建物總登記日所屬年度作為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申請退抵稅額。(所得稅法第17條之2)(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2)(財政部108年11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804592200號令)(財政部76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6113304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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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房屋、土地符合房地合一新制課稅者,應於什麼時間辦理申報?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除符合免辦理申報之規定者外,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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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之個人經銷商,銷售公益彩券所取得之批售折扣(佣金)收入,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1.公益彩券之個人經銷商取得之批售折扣收入(即佣金收入部分),因該筆佣金收入非受託發行公益彩券機構所給付,故經銷商不會取得該機構開立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故所得人必須依規定計算所得額,自行申報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2.所得人如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得以其收入減除財政部核定之公益彩券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費用率(112年度為60%)計算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3.稽徵機關嗣後如認為有稽查必要者,得洽請彩券發行機構提供經銷人資料,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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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時,申請核發損失證明之期限及申請手續?


一、災害損失之報備日期,於災害損失發生後30日內為限。
二、納稅義務人須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並由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三、未依前項規定報經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而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可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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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在診所名下的車輛,使用後,如有出售時,應如何申報?


執行業務者所有之車輛,於出售時,應以其出售金額與未折減餘額比較,若出售金額大於未折減餘額,則其差額應列為出售年度之其他收益,反之則有其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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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列報交際費用規定為何?


執行業務者列支交際費,經取得合法憑證並查明與業務有關,准予核實認定。但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下列標準:
(1)建築師、保險業經紀人:7%。
(2)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技師、地政士:5%。
(3)其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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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向銀行申請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產生損益之課稅規定?


個人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若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至於黃金出售之成本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亦可採用其他一致而有系統之方法(例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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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去年大學畢業,並就業三個月,父母可否申報扶養並扣除學費等扣除額?


 1、子女已成年因在校就學可列報扶養﹝當年度畢業須檢附畢業證書影本﹞,但若有所得亦可選擇單獨申報﹝申報扶養其所得併入計算不划算者﹞。 2、若申報扶養之子女,其年度有所得應併入計算,而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教育學費﹝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亦可列扣。每名子女每年最多扣除 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但已成年就學子女選擇單獨申報者,前揭「教育學費」不得列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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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作營業使用,或給醫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使用或住家用,它的課稅規定分下面2點來說明:
1.把房屋借給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雖然是無償借用,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上面所說的「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
2.把房屋無償借給不是營業或執行業務者的其他個人作住家使用,要提出雙方當事人訂立的無償借用契約,這份契約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個人證明確實是無償借用,並且依公證法辦竣公證,否則應該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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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及配偶採合併申報,但成年子女扶養父母中的一人,另一人[父親或母親]可以自行申報嗎?


依據財政部84年7月12日台財稅第841633210號函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如受另一納稅義務人扶養且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扶養親屬免稅額規定者,得由另一納稅義務人列為扶養親屬並依法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原納稅義務人不得再申報減除其配偶之免稅額。註: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1目:納稅義務人及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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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演鐘點費」及「授課鐘點費」有何不同?


1.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如果這項收入和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各項收入,全年合計數在18萬元以下,可以免納所得稅,超過18萬部分仍然應該合併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2.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這項鐘點費是薪資所得的一種,所得人必須把這項所得併入薪資所得申報;上面所說的授課人員並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或教員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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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可以分開申報嗎?


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第3項 及財政部104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534420號令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除以下情形之外,應依規定辦理合併申報計算稅額。

(一)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同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或屬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或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項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二)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稅額。如須申請分別開單計稅者,請於申報書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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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屋及土地,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出售房屋及土地課徵所得稅,有可能適用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規定或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規定,以下表來說明。


項目
財產交易所得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課稅

範圍

交易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土地不課徵所得稅)。 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
申報
方式
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於交易日次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不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分離課稅),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申報
地點
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課稅所得
(稅基)

1.核實計算
(1)房屋、土地之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有劃分金額者
課稅所得=房屋交易時成交價額-房屋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
(2)房屋、土地之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未劃分金額者(全部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屋、土地之各別價格)
課稅所得=(房屋、土地交易時成交價額-房屋、土地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
2.未能提示證明文件且稽徵機關未能查得相關資料
(1)112年度高價房屋之核定
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
A.臺北市:房屋、土地總成交金額6,000萬元以上。
B.新北市:房屋、土地總成交金額4,000萬元以上。
C.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屋、土地總成交金額3,000萬元以上。

D.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
課稅所得=實際房屋、土地總成交金額×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17%
(2)非屬高價房屋則依財政部核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
課稅所得=房屋評定現值×財政部每年公告各地區「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1.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或損失金額)=交易時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
2.課稅所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交易日前3年內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及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損失金額-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3.應納稅額=課稅所得×稅率
稅率 境內居住者

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按5%~40累進稅率課稅

  1. 稅率依持有期間認定

2年以內:45%

超過2年未逾5年:35%

超過5年未逾10年:20%

超過10年:15%

  1. 符合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地:20%
  2. 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5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20%
  3. 個人依都更條例參與都更或依危老條例參與重建,取得後第1次移轉且持有在5年以下者:20%。
  4. 符合自住房地優惠適用條件,課稅所得超過400萬元部分:10%。
非境內居住者

所得額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稅率依持有期間認定

  1. 持有2年以內:45%

  2. 持有超過2年:35%

應檢附文件 房屋、土地買入及賣出的買賣契約書影本(私契)、成本及必要費用相關證明文件與其他有關文件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1份,房屋、土地買入及賣出的買賣契約書影本(私契)、成本及必要費用相關證明文件與其他有關文件,若計算結果有應自行繳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正本

 

個人交易預售屋,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個人交易預售屋,有可能適用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規定或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規定,以下表來說明。

制度

項目

財產交易所得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課稅

範圍

  1. 110630日以前交易預售屋
  2. 交易1041231日以前取得之預售屋

11071日起交易1051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

申報

方式

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於交易日次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分離課稅),於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訂定買賣契約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

申報

地點

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課稅 

所得

(稅基)

  1. 預售屋交易所得額(或損失金額)=交易時成交價額【以讓與權利價額認定,即受讓人支付讓與人價額,不包含受讓人後續支付建設公司(地主)部分】-可減除成本及費用
  2. 課稅所得=預售屋交易所得額
  3. 應納稅額=課稅所得×稅率
  1. 預售屋交易所得額(或損失金額)=交易時成交價額【以讓與權利價額認定,即實際收取之價額,不包含受讓人後續支付建設公司(地主)之價款】-可減除成本及費用
  2. 課稅所得=預售屋交易所得額-交易日前3年內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及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損失金額
  3. 應納稅額=課稅所得×稅率

稅率

境內居住者

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按5%~40%累進稅率課稅

稅率依持有期間認定

1.2年以內:45%

2.超過2年未逾5年:35%

3.超過5年未逾10年:20%

4.超過10年:15%

非境內居住者

所得額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稅率依持有期間認定

1.持有2年以內:45%

2.持有超過2年:35%

應檢附文件

預售屋買入及賣出的買賣契約書影本(私契)、成本及必要費用相關證明文件與其他有關文件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1預售屋買入及賣出的買賣契約書影本(私契)、成本及必要費用相關證明文件與其他有關文件,若計算結果有應自行繳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正本

 

更新日期:113-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