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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及菸酒稅

 貨物稅

 

誰是貨物稅納稅義務人?

貨物稅納稅義務人,可分為下列5種情形:

(一)產製貨物者,為產製廠商。

(二)委託代製貨物者,為受託之產製廠商。但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

          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三)進口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四)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者,為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

(五)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

          明者,納稅義務人為貨物持有人。

 

(貨物稅條例第2條)

 

電話:(07)7256600分機7388、7380

 

哪些貨物應徵收貨物稅?

貨物稅條例列舉應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如下:

(一)橡膠輪胎,但內胎、實心橡膠輪胎、人力與獸力車輛及農耕機用之橡膠輪胎則免稅。

(二)水泥及代水泥。

(三)飲料品,但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純天然蔬菜汁、還原果汁、

          營養強化還原果汁、還原蔬菜汁及營養強化還原蔬菜汁則免稅。

(四)平板玻璃,但導電玻璃、供生產模具用之強化玻璃及厚度在1.1公釐以下之微薄玻璃專供生產觸控

          面板用則免稅。

(五)油氣類。

(六)電器類,如電冰箱、彩色電視機、冷暖氣機、除濕機、錄影機、電唱機、錄音機、音響組合、電烤

          箱等,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及手提32公分以下電唱機則免稅。

(七)車輛類,如機車、汽車,但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

          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

          車,以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則免稅。

 

(貨物稅條例第6條至第12條)

(財政部99.6.7台財稅字第09904068410號令、99.9.29台財稅字第09904096680號令)

 

電話:(07)7256600分機7388、7380

 

貨物稅條例中規定那些應稅貨物免徵貨物稅?

應納貨物稅之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

(一)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四)捐贈勞軍者。

(五)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

(六)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

          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

          工程車。

(七)於103年6月5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

          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車輛新領牌照登記者。

(八)於106年1月28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車輛新領牌照

          登記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九)於104年2月6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簽約買買契約並完成汽車新領牌照登記,且車輛符合交通部

          訂定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67點「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之車輛,免徵貨物稅,但於完成登記

          5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貨物稅條例第3條、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2目、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第12條第5項、第12條第6

   項、第12條之3)

(104.5.6台財稅字第10404529940號函)

 

電話:(07)7256600分機7388、7380

 

貨物稅之產製廠商應如何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分別說明如下:

(一)廠商登記:產製廠商應於開始製造應稅貨物前,依規定格式填具貨物稅廠商設立登記申請書,連

          同廠商登記表等文件,並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但依規定免

          辦工廠設立登記者,免附)等影本及廠房倉棧簡明平面圖等各3份,送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登記。

(二)產品登記: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應稅貨物前,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洽編產品編號及填具產品登記

          申請表,並檢同樣品4吋照片及使用圖樣或包裝用紙,送所在地稽徵機關局審查登記。上述應檢

          送之樣品照片,如無法於產製前檢送者,得於首次產製完成2日內檢送。

 

(貨物稅條例第19條)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0條、第11條、第15條)

 

電話:(07)7256600分機7388、7380

 

貨物稅納稅義務人應如何申報及繳納貨物稅?

一、貨物稅之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15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

      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下列書表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一)繳款書證明聯。

(二)完稅價格計算表(水泥及油氣類廠商免檢附)。

(三)產銷月報表。

(四)各項照證使用情形月報表。

(五)採購免稅原料使用情形月報表。

(六)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書表。

 

二、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三、進口應稅貨物,納稅義務人應於貨物進口時,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

四、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經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者,應於提領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

       報納稅。

五、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應於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

內,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納稅。

 

(貨物稅條例第23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7條、第55條、第56條)

電話:(07)7256600分機7388、7380

 

哪些已納貨物稅之貨物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可以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運銷國外者。

(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者。

(四)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者,不得申請退稅。

(五)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沈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六)以進口及國內產製已繳納貨物稅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用之主機或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經有

          關主管機關證明並非屬於冷暖氣機者。

 

(貨物稅條例第4條)

(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第5條)

 

電話:(07)7256600分機7388、7380

 

外銷已稅貨物,廠商應如何辦理退稅?

外銷已稅貨物,應在貨物出口後,檢具完稅照及出口報單副本,向產製廠商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1條)

 

電話:(07)7256600分機7388、7380

 

 

廠商以已繳納貨物稅之主機或冷媒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應如何辦理退稅?

廠商以已繳納貨物稅之主機或冷媒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申請退稅者,應在完工後由廠商向裝置所

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勘驗,經勘驗屬實,核發證明文件後,由廠商檢附該項證明文件連同完稅照或繳稅之

憑證,向原課徵貨物稅之機關申請退稅。

 

(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第5條)

 

電話:(07)7256600分機7388、7380

 

消費者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已完成中古汽、機車報廢並換購新車,應如何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

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係減徵新車貨物稅,貨物稅係屬單一階段消費稅,於車輛產製出廠或進口時

課徵,新機車及汽車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車輛產製廠商及進口人,減徵之貨物稅仍須透過納稅義務人申

請退還再轉交消費者。是以,消費者完成中古機車、汽車報廢並換購新車,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透過新

車經銷商向產製廠商或進口商,委其申請退還減徵新車貨物稅。

 

電話:(07)7256600分機7388、7380

 

消費者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已完成老舊大型車報廢並換購新大型車,應如何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

 

(一)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規定,係減徵新大型車貨物稅,貨物稅係屬單一階段消費稅,於車輛產製出廠或

進口時課徵,新大型車貨物稅之納稅 義務人為車輛產製廠商及進口人, 減徵之貨物稅仍須透過納稅義務人

申請退還再轉交消費者。是以,消費者完成老舊大型車報廢並換購新大型車,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透過

新車經銷商向產製廠商或進口商,委其申請退還減徵新車貨物稅。

 

(二)新購大型車如屬底盤及車身分別完納貨物稅,消費者完成老舊大型車報廢並換購新大型車,請檢具相

關證明文件,透過新車經銷商向新車底盤產製廠商或進口商,委其申請退還減徵新車貨物稅。

 

電話:(07)7256600分機7388、7380

 

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 機,如何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

(一)線上申請:

(1)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免使用憑證及讀卡機】

(2)消費者為個人,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

(3)營利事業使用營利事業工商憑證

(4)組織及團體使用組織及團體憑證

上網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稅務資訊 / 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 / 消費者線上申請登載申請資料。

(二)紙本申請:

填寫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溼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臨櫃或郵寄任一國稅

局(含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電話:(07)7256600分機7385、7380

 

 

菸酒稅

 

何謂菸酒稅?

菸酒稅屬於特種消費稅,是對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的「菸」與「酒」兩種產品所課徵的稅賦。

電話:(07)7256600分機7389、7380

菸酒稅之課稅範圍及課徵時點?

依菸酒稅法第1條及第3條規定,只有符合該法規之「菸」、「酒」才需要課徵菸酒稅。不論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均應於「出廠」或「進口時」徵收菸酒稅。

電話:(07)7256600分機7389、7380

誰是納稅義務人?

菸酒稅納稅義務人,可分為下列5種情形:

1.國內產製之菸酒,國內產製之菸酒,為產製廠商。

2.委託代製之菸酒,為受託之產製廠商。

3.國外進口之菸酒,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4.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尚未完稅之菸酒,為拍定人。

5.免稅菸酒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

(菸酒稅法第4條)

電話:(07)7256600分機7389、7380

菸酒之產製產商應如何申報及繳納菸酒稅?

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下列書表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1.繳款書證明聯。

2.產銷月報表及免稅菸酒出廠明細表。

3.採購免稅原料使用情形月報表。

4.出廠送貨單使用情形月報表。

5.未稅倉庫進出倉情形月報表。

6.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書表

自100年9月1日起,廠商可於申報期限內至https://tax.nat.gov.tw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下載菸酒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完成申報上傳作業。

(菸酒稅法第12條)

電話:(07)7256600分機7389、7380

菸之稅負?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或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取其高者。

(菸酒稅法第7條)

電話:(07)7256600分機7389、7380

酒之稅負?

酒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釀造酒類:

(一)啤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二十六元。

(二)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二、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二點五元。

三、再製酒類: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一百八十五元;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四、料理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九元。

五、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六、酒精:每公升徵收新臺幣十五元。

電話:(07)7256600分機7389、7380

菸酒產製產商應如何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分別說明如下:

(一)廠商登記: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填具菸酒稅廠商設立登記申請書,連同廠商登記表等文件,並檢附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影本、廠房倉棧簡明平面圖及菸酒製造業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等各2份送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二) 產品登記: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菸酒前,應向所在地國稅局洽編產品編號,並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1式2份、檢同樣品四吋照片、標示及圖樣各2張,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審查登記。前述應檢送之樣品照片、標示及圖樣,如無法於產製前檢送者,得於首次產製完成二日內檢送。

(菸酒稅法第9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4條、第5條、第8條)

電話:(07)7256600分機7389、7380

外銷已稅菸酒,廠商如何辦理退稅?

外銷已稅菸酒,應由產製廠商於菸酒出口後,檢具已完納菸酒稅之有關文件及經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27條)

電話:(07)7256600分機7389、7380

哪些菸酒免徵菸酒稅?

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菸酒稅:

一、用作產製另一應稅菸酒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或出口者。

四、旅客自國外隨身攜帶之自用菸酒或調岸船員攜帶自用菸酒,未超過政府規定之限量者。

(菸酒稅法第5條)

電話:(07)7256600分機7389、7380

旅客自國外攜帶回國之菸酒可否免徵菸酒稅?有無數量限制?

依據菸酒稅法第5條規定,旅客自國外攜帶之自用菸酒,未超過政府規定之限量者,可免徵菸酒稅。其限量依現行「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規定年滿20歲之成年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菸酒,依酒類1公升(不限瓶數),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為限。

電話:(07)7256600分機7389、7380

更新日期:112-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