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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於何時向何處辦理申報?

凡會計年度採曆年制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例如採7月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在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辦理結算申報。
(所得稅法第71條、第101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
電話:(07)7256600分機7111、7112

所得稅法對營利事業的會計年度如何規定?

營利事業的會計年度應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可在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後變更起訖日期。
(所得稅法第23條)
電話:(07)7256600分機7111、7112、7113

營利事業營業期間不滿1年,其所得額應如何計算?

營利事業營業期間不滿1年,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以上所稱「營業期間不滿1年」,是指營利事業在年度進行中,新設立或因故停業或歇業而言。對於清算所得及因違反稅法規定,經稽徵機關依法勒令停業處分者,不適用營業期間不滿1年換算所得額之規定。
(所得稅法第40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5條)(財政部56.9.29台財稅第9692號令)
電話:(07)7256600分機7135、7136

自87年度起至106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該未分配盈餘應如何計算?

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的盈餘未作分配者,必須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調降為5%)。所稱未分配盈餘,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
1. 彌補以往年度的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
2. 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的股利或盈餘。
3. 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實際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或已依合作社法規定提列的公積金及公益金。
4. 依本國與外國所訂的條約,或依本國與外國或國際機構就經濟援助或貸款協議所訂的契約中,規定應提列的償債基金準 備,或對於分配盈餘有限制者,其已由當年度盈餘提列或限制部分。
5. 依其他法律的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的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
6. 依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
7. 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8. 其他經財政部核准的項目。
前述減除項目中第2至6項,應以截至各該所得年度的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始可予減除。舉例來說,計算107 年度未分配盈餘時,上述減除項目即應以截至108年底已實際發生者始可減除。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
電話:(07)7256600分機7133

依據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2款的規定,營利事業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的股利或盈餘,可予減除。惟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時對分配盈餘所屬年度應如何認定?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於分配股利或盈餘時,應採個別辨認方式,在其86年度以前或87年度以後各年度可分配盈餘數額的額度內,自行認定其分配盈餘所屬的年度。並依下列方式依序認定之:
1.以股東會決議之議事錄或經股東會承認之盈餘分配表附註說明,認定其分配盈餘所屬之年度。
2.未依前款規定認定者,得於申報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時,於該申報書內註明其分配盈餘所屬之年度。
3.未依前二款規定認定者,應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內載明分配盈餘所屬之年度。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2款)(財政部87.4.30台財稅第871941343號函)(財政部89.1.20台財稅第0890450243號函)
電話:(07)7256600分機7133

那些營利事業不必繳納最低稅負?

1.未享受租稅減免者。
2.享受租稅減免但所繳納之一般所得稅額已較基本稅額為高者。
3.規模較小者(如獨資、合夥組織、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
4.獲利較低者(如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112年起在新臺幣60萬元以下者、清算申報或破產宣告者)。
5.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6.各級政府之公有事業。
7.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電話:(07)7256600分機7132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的適用標準為何?

該問題分2點來說明:
1.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須符合下列規定,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1)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
  (2)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捐贈人或與捐贈人有關係之人給予變相盈餘分配。
  (3)其章程中明定該機關團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 令,對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
  (4)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
  (5)其基金及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 業本票、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或運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但由營利事業捐助之基金,得部分投資該捐贈事業之股票,其比率由財政部定之。
  (6)主要捐贈人及其配偶及3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監事,其人數不超過全體董監事人數1/3。
  (7)與其捐贈人及董監事間無業務上或財務上不正常關係。
  (8)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但符合下列情形之1者,不在此限:
      A.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
      B.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9)其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證,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並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
  (10)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者,除應符合上述第(1)點至第(9) 點之規定外,並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又上述第(6)點所稱主要捐贈人,係指原始捐助人或捐贈總額達基金總額1/2以上之個人或營利事業。
2.符合上述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 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行政院頒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3條)
電話:(07)7256600分機7158、7159

營利事業遭受災害損失,應辦理那些手續,才能列作損費?

營利事業遭受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 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除船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生在海外,勘查困難,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費。
(所得稅法第35條)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
電話:(07)7256600分機7151

營利事業之商品、原料、物料報廢銷毀,應如何辦理?

1.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2.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  ,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
電話:(07)7256600分機7151

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是否須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實質投資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得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送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金額,無須事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本項租稅優惠。
電話:(07)7256600分機7162


甲公司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新臺幣(下同)80萬元,於110年9月購入供營業用設備並付款220萬元,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得列為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金額為何?


1.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 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投資符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100萬元,該實際支出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2.該公司於108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109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購置設備,且實際支出金額220萬元,已達100萬元;該公司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為80萬元,故公司得列為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金額為80萬元。
電話:(07)7256600分機7162

承上題,該公司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為300萬元,除110年9月購入供營業用設備並付款220萬元外,於109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110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並無其他實質投資,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得列為109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金額為何?


該公司110年9月購入供營業用設備220萬元,於108年度未分配盈餘已減除80萬元,惟因未分配盈餘投資須「達100萬元」始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金額,故109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110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實質投資僅剩120萬元(220萬元-100萬元);該公司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為300萬元,故公司得列為109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金額為120萬元。
電話:(07)7256600分機7162

乙公司已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並獲核准,若將匯回資金從事實質投資者,是否仍可同時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營利事業之課稅所得額及未分配盈餘之計算雖具一定關連性,惟兩者課稅目的及稅基並不相同,是營利事業之境外轉投資收益選擇適用本條例規定課稅,嗣後以該匯回資金從事實質投資者,倘若同時符合產創條例第23條之3適用要件,其投資金額亦得依規定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電話:(07)7256600分機7166

外國營利事業如何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需檢附何項文件?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從事營業行為所獲取之營業利潤應課徵所得稅,但依所得稅協定該營業利潤可適用減免所得稅者,請備妥申請書,並檢附合約書(含中文譯本)影本、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授權書正本、所得及在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我國境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等,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
相關申請書表及填表範例,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書及委任書項下下載使用)
電話:(07)7256600分機7141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應如何辦理?需檢附何項文件?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及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檢附文件如下:
1.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申請書。(1份合約書以1份申請書為原則)
2.已簽署生效之合約書影本。海運事業委託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經營業務者,應檢附船務代理合約影本及航政機關核准代理登記之文件影本。上述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
3.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辦理者,應檢附授權書正本,授權書免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無法檢附正本者,應敘明理由。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授權書:
由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申請。代理人之營業代理合約或船務代理合約中已約定相關代理範圍,並檢附該代理合約影本。
4.相關申請書表及填表範例,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 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法第25條申請書項下下載使用)。
電話:(07)7256600分機7145

外國營利事業如何申請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其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受理機關為何?

  淨利率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申請程序(註1)

1.事前申請:外國營利事業得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填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 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書」,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
2.申報時併同申請:外國營利事業亦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時,填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書」,併同申報書提出申請。

應檢附

證明文件(註2)

1.主要營業項目證明文件(例如:財務報告)。
2.相關合約範本。
3.營業內容及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
4.其他證明文件。
5.委任書(如委由代理人申請時,請檢附委任書)。
1.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及境外交易流程對其總利潤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如移轉訂價證明文件、工作計畫紀錄或報告、其他證明文件。)
2.相關合約範本、營業內容及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
3.委任書(如委由代理人申請時,請檢附委任書)。
受理機關 1.委由代理人申請者:為代理人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 關。
2.委由扣繳義務人申請者:為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3.外國營利事業自行申請者: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註1:「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書」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下載(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相關書表下載)。
註2:為確認申請人為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營業內容及境內外 交易流程說明與相關合約範本為必要檢附文件。
電話:(07)7256600分機7147

營利事業收到稽徵機關調帳函,如未能依限提示帳證,如何申請延期提示?

營利事業得利用稅務線上申辦提出申請延期提示帳簿文據(路徑: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所稅/申請延期提示帳簿文據),或下載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示帳簿憑證申請書(路徑: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於填寫後送交國稅局。惟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條第3項規定,應於規定調查時間內申請,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並以1次為限。
電話:(07)7256600分機7177、7171
更新日期:11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