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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稿
序號 標題 發布日期
1 對核課稅捐處分不服提起訴願,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114-01-23
2 營利事業申報已達耐用年數且提列足額折舊之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提示毀棄證明文件始得認列 113-11-29
3 營利事業取自租稅協定國之境外所得,因未申請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113-11-25
4 營利事業處分國外基金所得,應併計所得課稅 113-11-25
5 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短漏報所得額計算方式說明 113-11-15
6 公司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達100萬元,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113-11-13
7 營利事業未辦理113年度暫繳者,國稅局將寄發繳款書。 113-11-11
8 營利事業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113-11-11
9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短漏報課稅所得額,仍須處罰!! 113-11-07
10 外國營利事業得預先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並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11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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