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交易房屋、土地,除符合免辦理申報之規定者外,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