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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之個人經銷商,銷售公益彩券所取得之批售折扣(佣金)收入,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1.公益彩券之個人經銷商取得之批售折扣收入(即佣金收入部分),因該筆佣金收入非受託發行公益彩券機構所給付,故經銷商不會取得該機構開立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故所得人必須依規定計算所得額,自行申報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2.所得人如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得以其收入減除財政部核定之公益彩券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費用率(108年度為60%)計算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3.稽徵機關嗣後如認為有稽查必要者,得洽請彩券發行機構提供經銷人資料,以供查核。

更新日期:109-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