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故買賣成屋或轉讓預售屋權利,只要實際有獲利所得,均應據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