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貨物稅之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15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下列書表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一)繳款書證明聯。
(二)完稅價格計算表(水泥及油氣類廠商免檢附)。
(三)產銷月報表。
(四)各項照證使用情形月報表。
(五)採購免稅原料使用情形月報表。
(六)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書表。
其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二、進口應稅貨物,納稅義務人應於貨物進口時,填具貨物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
三、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經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者,納稅義務人應於提領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四、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應於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申報繳納。